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查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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