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查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查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