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查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法制机构商起草单位予以修改: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关于内容和形式要求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程序的规定的; (四)有关方面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五)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