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规章的审查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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