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四条
规章草案定稿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报告、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各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在提交部务会审议前正式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参与起草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背景和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等。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