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部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并应当征求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等方面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起草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对规章草案的内容进行论证。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重要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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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