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几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空二字书写。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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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