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一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 起草规章,应当对内容相同的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规章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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