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一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 起草规章,应当对内容相同的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规章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 起草规章,应当对内容相同的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规章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