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