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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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