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组织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统筹,有效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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