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