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一)通过实地核查,并由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该企业实际不存在的; (二)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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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