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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