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大型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大型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