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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