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