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