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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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