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