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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