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