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企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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