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

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