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第三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