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