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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