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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