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