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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