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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