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尚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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