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