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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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