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