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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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