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