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