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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