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三)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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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