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派驻森工企业局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国家林业局派驻本地区或者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其森林资源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派驻本地区或者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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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