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履行职责: (一)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及时提供贯彻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积极听取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落实改进措施; (三)在研究涉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征询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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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