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积极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报国家有关林业政策和重大林业工作事项; (二)与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及时向其通报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情况; (三)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工作机制; (四)根据需要,适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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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