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全面执行《伦敦准则》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和列入《名录》内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和审批,签发《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发布首次进口化学品登记公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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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