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