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说明:文中提及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是同一文件的另外两个附件,不是本规章的附件,且已由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正,不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说明:文中提及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是同一文件的另外两个附件,不是本规章的附件,且已由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正,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