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