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因实验需要,首次进口且年进口量不足50公斤的化学品免于登记(《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除外)。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