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进行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进出口化学品的,由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对经补办登记申请但未获准登记的,责令退回货物。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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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