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进行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进出口化学品的,由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对经补办登记申请但未获准登记的,责令退回货物。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 则
违反本规定,未进行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进出口化学品的,由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对经补办登记申请但未获准登记的,责令退回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