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防止污染口岸环境

第十八条

因包装损坏或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口岸污染的,口岸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污染,并及时通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和消除其污染的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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