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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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