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五条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