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有权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国家环境保护局应当为申请提交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