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有权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国家环境保护局应当为申请提交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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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