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对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申请的审查期不超过一百八十天,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的审查期不超过三十天。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申请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对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申请的审查期不超过一百八十天,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的审查期不超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