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二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第一联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留存,第二联(正本)交申请人用以报关,第三联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