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第一联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留存,第二联(正本)交申请人用以报关,第三联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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