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申请出口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局受理申请后,应通知进口国主管部门,在收到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进口的通知后,发给申请人准许有毒化学品出口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进口国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不准出口,并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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